陈嘉庚公司分行章程--第三章 服务细则
第一条 分行职员,定每日上午八点即须到办事室,下午如事务完毕,须八点方可出店;如不能完者,须候到锁门之时方可。(至所订时间,如与地方不合,亦可变通办理,但须呈报总行)
第二条 经理在营业时间,非因公事不得外出,如个人有要事外出者,须通知财政员暂时代为管理。店内并设一黑板,凡经理及各店员因事出门,约几点钟可回,用粉笔记在板上。
第三条 经理对逐日进出之银项,与各种重要单据,须不时查察,是否符合。
第四条 凡未经训练之店员,初次犯规,经理切勿严词责备,宜以和婉态度,恳切指导,俾知所感,乐于任事。若屡戒不改,度其人难于教导者,当即开除,以儆效尤。
第五条 担负在店外做事之职员,如所办之事已完,外间已无他事,勿得故意逗留,须即回店。至于要调查有关系事,不在此例。
第六条 各职员既担任本店职务,当尽职本店,不可再兼任他店之职。
第七条 各职员对店中电讯函件及所到各种消息,非得经理许可,不得向外人宣泄。
第八条 各职员现日经手出入货物之各种单据码只簿,经理须令人查复,签名于上。
第九条 每夜闭门后,集诸职员店员共同清算总款,设未能齐到,至少要二人共同清算,并签名簿内。
第十条 清算总款,能否与兑账符合,凡有涨失,须登记于簿条及日清簿。
第十一条 各职员因办公须开(支)各项杂费,须逐日列明,逐条开出,不得合拢为一大条,以致糊混。
第十二条 本公司店内设一记事簿,以经理、财政负责记录店内发生之事如下:
1 职员有失职事或错误事者。
2 职员与职员一切争执事件。
3 职员间不论对内对外,发生关于钱财事件。
4 职员报告事件。
5 店内一切账目不完事件。
6 本店与外人如款项交涉事。
7 本店与他人来往账事。
8 本店或职员有与政府交涉事。
9 本地方有突然发生与本店有关之事件。
10 政府变更法律。
11 特别开支。
12 货物出入。
13 职员进退。
14 关于厂内事件。
第十三条 在办公时间内,有因私事出店者,须通知经理,倘经理不在,应当记入记事簿。
第十四条 各职员所担负职务,如即日可理清楚,切不可积搁至明日。
第十五条 各职员于驻在地,非有住家(如有妻子或其父母兄弟之家等),应住在本公司之宿所。
第十六条 在办公时间内,不论有事无事之职员,概不得阅看书报,以免妨碍店务。
第十七条 店前排列各物,每七日翻换一次,并着店员扫拭窗户橱柜,务使清洁,以新观感。
第十八条 店员以顾客稀少、事务略暇之时,不可闲坐谈笑,宜注意整理各胶品之清洁,及以毛扫勤拭镜橱客座,或由经理委定几人工作,几人招待顾客,庶不致互相推诿。
第十九条 在办公时间内,不得昼寝,及为各种无益之游戏,如围棋行直等事。
第二十条 在办公时间内,不可喧哗戏谑,以及轻薄举动。
第二十一条 无顾客时,店员切不可互相倚立门前,以致时有青年妇女或乡村顾客临门,望而却步。
第二十二条 无顾客时,诸职员切不可坐在顾客试鞋椅上,或坐于门前,应坐在连柜前,或办公处面前,或店前较旁边之处。
第二十三条 服务时间,精神贵有专注。如他人正在服务,自己偶得闲暇时,切不可围绕其旁,发言兜笑。
第二十四条 各职员店员,宜以互相敬爱为心。职务虽有高下,人格原是平等。凡侮慢倾轧种种恶德,皆宜屏除。